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源中瑞 发布时间:2023-01-08 10:27:16 浏览量:375第一条 为强化生态环境要素保障,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的省级收储和调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指标,是指通过产能转移、企业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核电替代化石能源等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
第四条 碳排放指标收储和调剂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资源、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
第五条 全省核电发电增量替代煤电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80%,其余20%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收储。产能跨设区的市整合或向省外转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60%,其余40%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收储。
第六条 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可调剂使用省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
第七条 省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按以下程序调剂使用:
(一)提出申请。保障省重点项目碳排放指标存在缺口的设区的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碳排放指标调剂申请,并同时报送省级重点项目证明、碳排放指标缺口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专家评审。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碳排放指标调剂申请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核实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核确定。使用省级统筹碳排放指标3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后下达市生态环境局;使用碳排放指标300万吨以上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级收储碳排放指标采用依申请免费使用的方式,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引入有偿调剂方式。
第九条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企业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等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由各设区的市收储调剂。其他替代方式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由省市合理确定收储比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